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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使馆提示在韩中国公民注意韩国疫情防控最新措施及在韩居留新政
更新时间:2020/10/14

注意啦注意啦!!

使馆提醒,韩国法务部不久前发布公告,自9月25日起对在韩长期居留外国人登记手续有新政策,此外,11月13日起在韩国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罚款。


附在韩居留新政:

韩国法务部不久前发布公告,自9月25日起对在韩长期居留外国人登记手续作如下要求:

01. 持D-7、D-8、D-9、E-1~E-10、F-2(F-2-9、F-2-11除外)、F-4、F-5、F-6、H-2等具备就业资格签证的人员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时,需提交在职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就业合同、个人所得证明等材料,并申报个人职业和年收入情况。其他手续流程不变。

02. 6岁以上、18岁以下在韩长居的外国人办理外国人登记和各类居留许可手续时,或发生入学、升学等变化时,需申报学业状况并提交在学证明等相应材料。

中国驻韩国大使馆特此提醒广大在韩中国公民,请务必详细阅知上述政策信息并遵照办理,如有疑问可拨打当地外国人综合服务中心电话1345咨询(有中文服务)。


附韩国疫情防控措施:

日前,韩国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宣布,根据10月13日生效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法》,韩疾病管理厅将下达行政命令,要求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过渡期1个月。主要内容包括:

1. 11月13日起,在规定公众场所内(公共交通工具、集会现场、医疗设施、疗养设施等)必须佩戴口罩,违者将被处以10万韩元以下罚款。

2. 建议佩戴经韩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可的“外用医药品”型口罩,包括卫生用、手术用和防飞沫口罩,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也可使用能遮盖口鼻的棉布口罩或一次性口罩。

使用网纱型、呼吸阀型口罩,或以头巾等物品代替口罩,以及佩戴不规范(如未完全遮盖口鼻)亦将被罚款。

3. 未满14周岁或由于医学原因不宜戴口罩的人员,以及饮食、盥洗、游泳、洗澡、演出、治疗等特定情形可免于处罚。

详情请参见韩国保健福祉部网站原文:http://www.mohw.go.kr/react/al/sal0301vw.jsp?PAR_MENU_ID=04&MENU_ID=0403&page=1&CONT_SEQ=360158(第4条)。


特此提醒广大在韩中国公民:为了您的健康安全和个人利益,请严格遵守韩国当地防疫规定,加强个人防护,在公共场所务必按要求正确佩戴合规口罩。如出现发烧、干咳等疑似症状,及时拨打韩国疾病管理本部电话1339咨询并接受诊疗。

驻韩国使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2-755-0572、02755-0535、02-755-0536

驻釜山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10-8519-8748

驻光州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62-361-8880

驻济州总领馆领事保护与协助电话:064-722-8802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86-10-12308

茶山呼叫中心语言翻译服务电话:1588-5644或02-120转9

首尔外国人综合支援中心电话:02-2075-4138

大连市高新区黄浦路596号阳光数码大厦11层  0086-411-82645571